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生产和经营的项目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或经营;
第七条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发给《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优惠待遇。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实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变更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民政部门收回《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企业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范围内,享受下列权利: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残疾人谋福利的办厂宗旨;
(二)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七)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积极开展文娱活动和康复活动;
(八)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工的文化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四条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其他社会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一)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工业公司是政企分设、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
(四)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协助进行技术改造,做好其它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把福利企业的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推动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第五条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八条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第十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第十九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企业标准化工作计划;
(五)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做好标准化审查。
(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九)承担上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企业标准化人员对违反标准化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企业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有关标准化法要求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属科技成果,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标准,以及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贯彻标准不利,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现代企业为了能够很好地对当前的环境进行适应,改革势在必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1]其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内容,其中有决策制度、人事制度、管理制度、组织制度等等,要对各个方面的内容都进行改革创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继续高效、快速地运转。企业制度之所以会进行改革很大原因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所促进的,企业的员工在对待企业的管理制度上要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当前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想要得到良好的发展是十分不易的,这就更加要求企业要对传统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创新。
企业管理制度在很多方面都表现了其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在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一些管理思想上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偏差、不同的部门着力也不均衡、在细节上也没有十分细致等等。而之所以会造成这些问题,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2]:一方面,企业在对相关的制度进行制定的时候,缺少一些先进的思想理念,比如“人性化管理思想”“综合管理”“科学管理”等这些较为先进的思想并没有在其中很好地进行贯彻;另一方面,企业在对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制定的时候也会缺少一些针对性或者是多样性,比如,企业往往将管理的重点放在生产这一环节中,而对于服务环节或者是产品相关质量的控制上并没有很好地引起重视,这也是很多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一系列危机的重要原因。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没有十分完善而导致公司经营不当这样的例子在最近几年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
部分企业在进行管理制度制定的时候,能够对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虑,管理制度也相对比较完善,但是在这些企业当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对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远远不够。而造成企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一些传统的落后的思想惯性造成的。比如:在一些民营或者是中小企业当中,往往会存在比较复杂的人际关系,公司中的友情化或者是亲情化是十分严重的,这就导致一些普通员工在执行某项工作或者是任务的时候会对人际关系进行考虑,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任务或者是制度执行的不彻底。这些情况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有着不利影响的,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和变革。
一个企业无论是对管理制定进行制定、实施,或者是对管理制定进行创新,这些过程都不可能离开人的参与,这就说明在一个企业当中,能够对企业管理制定最终执行效果起到影响的关键因素就是人为因素[3]。在一个企业当中,只有相关的管理人员能够具备比较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意识,并以此为基础作为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依据,这样企业才有可能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且具有可行性的较为科学、先进的管理制度。相反的,如果相关的管理人员固守陈旧的思想,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潮流,那么最终所制定的一些管理制度势必也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企业最终也无法长久得到发展。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之所以能够得以产生并且得到发展,先进的管理理念是必不可少的。管理理念,它对于企业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有着重要的影响,对于企业是否能够长久得到发展、是否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企业当中,如果管理理念十分落后,那么势必会导致管理制度的制定也落后。我国经济在不断发展,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良思想,比如功利思想、金钱至上的思想等等也随之产生,而在企业当中受到一些不良思想影响的工作人员也存在着,这对企业在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上也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影响。
企业的发展是无法离开物质而存在的,企业进行管理制度的制定也无法离开物质,物质是一些事物发展进行的基础。企业制度创新也需要投入一定人力、物力,比如进行考察、培训等等,这就需要企业中有大量的物资来对其进行保障,而在一些企业中,往往没有充足的物资来对其进行保障,这也是导致企业制度创新无法很好进行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是十分激烈的,面对这些激烈的竞争,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一些组织结构等进行调整并对市场能够很好地适应。为了使得企业能够对市场的需求进行满足,对市场的变化进行适应,企业就需要同时拥有不同的模式以此来进行应对,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当中,企业要能够随时对自身的制度或者政策进行调整,以此应对市场的变化。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创新,能够帮助企业各个不同的职能组织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也能够促进它们的合作、协调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压力,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对企业及其相关者之间利益分配的最好的体现。对财务制度进行创新,让财务管理更加健全,这对于企业中的产权关系是一种十分清晰的体现,同时也是政策是否公平的一个体现。财务制度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的管理制度也能得到很好的创新。
企业应该坚持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一些基层的员工要提供给他们培训、进行学习的机会,不断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素质以及自身的技能。帮助基层员工提高综合素质的渠道有很多,比如企业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员开展讲座,让一些基层员工通过讲座能够有所收获。企业还应该对自身企业文化加强建设,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让员工能够对本企业的一些特色的企业文化有所了解,促进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等等。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革,企业要想长久得到发展,那么就必须对企业的管理制度作出调整改变,要有更加先进的管理理念来对企业制度进行创新。同时,企业也要制定出符合自身发展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创新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成超.浅谈现代管理思维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J].企业家天地,2006(12)
从广义上论述,管理制度是企业三个制度内容之一,还是三大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广义企业管理制度涉及面较广,一般涉及到企业经营思想、企业标准、企业规划、人才开发、激励机制、领导制度及企业文化。狭义的企业管理是企业制定的,用来规范企业经济、技术及生产等多项活动的规则、条例、利益等。可以说,企业管理是企业体系、管理流程的具体表达,是企业、劳动者更痛遵守的准则。它因企业的类型、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
企业管理制度是一种独立的职能,从出现就与社会密切联系,按照简单协作、工厂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等三个阶段的生产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将企业管理的发展归纳为工业化的管理、科学化管理及现代化管理三个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日益加剧下,人们意识到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并且对企业管理的认知逐渐深化。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转变中,企业管理制度发生了飞跃性的变化。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及规定,是规范企业的基础。企业管理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组成部分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职能部门划分、岗位工作分工,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系统性、专业性、统一性的准则,基于此,企业员工应当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按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统一生产,倘若,企业生产中缺乏统一管理制度,企业就不可能正常运行,也不能够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企业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多种职能,具体而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是盲目的,而是需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原则进行企业经营,因此,企业管理中应当由计划和预测职能。企业管理中,运用综合平衡,按照社会需求及企业自身条件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进行计划,计划制定的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最优解决方法。
21世纪,新的社会条件下,企业管理制度不能够固步自封,应当更新陈旧的管理理念,积极建立内部运行机制及外部环境管理机制。当代企业管理制度需要用现代思维正视企业管理的复杂,管理者应当运用纵向延伸及横向思维放置,对思维形式进行分析,最终在了解现代企业复杂性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制度的制定与管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下,企业与市场隔绝,企业内部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通过政府进行协调,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这就要求企业需要从过去的内部工作和大环境隔绝的环境中走出来,转变企业内部环境,自觉适应环境的改变,并依据现状谋求自己的思想与生存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才能够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提高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及实践。此外,企业工作的重心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因此,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必须树立生产力发展的观念。企业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看职工改造的效果,具体而言,生产力发展水平主要包括企业产品生产和经济效益两方面。就产品而言,需要看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求,是否具有经济效益。产品作为企业生产力状况的物质表现,经济效益则体现出的是生产力状况的物质体系,经济效益体现出的是价值表现。企业经济效益有两类,分为投入与产出的差额,可以成为效益额。其中投入和产出相比的比率称为效益率。
企业改革中创新是活力之源,对任何一个企业而言,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对新的市场环境产生一些不适应,出现一些新问题,因此,企业应当摒弃过去陈旧的管理经验,创新管理方式及方法,不断改进管理,最终使得企业获得管理上的支持力度,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其中,企业创新的核心是制度创新,管理制度作为企业重要的发展课题,理应受到注意。
企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基本所在。基于此,应当转变粗放型的经济模式向集约型的经营理念过渡,管理理念的过渡有效地加大、拓展企业业务范围和经济效益。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及经营理念进行市场的业务拓展,在生产质量达到达标的前提下,能够刺激良性生产及经营管理能力。也就是说,用最少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成本收益,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将单一的模式中转变为多元化的发展模式,从而有效地实现物质经济生产与知识经济的生产相结合的转变。基于此,企业在经营模式管理中,首先,满足市场潜在的变化规律,当企业面对变化的市场时,能够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并提供相应的基础保障。此外,着重力度研究开发自主品牌,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品牌意识。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高效率的管理离不开企业领导,可以说,管理者的素质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一个高水平的管理者能够带领企业走向辉煌,相反一个不称职的领导,会使得企业走向下坡,最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因此,企业创新管理中,提高管理领导班子的办事效率,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绩效管理是现代管理中一项专业、现今的管理模式,其最终的目的在于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应当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业绩管理指标体系。绩效管理体系的完善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运行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形成企业特色的产业价值链,最终与企业总体的业绩目标形成深层驱动,企业需要将总体目标细化分给企业员工,使得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建立相应的考核及奖惩办法,进而有效提高企业效益。
企业内控制度指的是企业利用内部生产分工进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过程。逐渐形成一种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及程序,最终形成一个严密的、完整的体系。企业内控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保护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企业内部控制按照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会计控制、管理控制等,会计控制指保护财务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管理控制指得是保障经济方针。积极贯彻方针执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性、效果性及经营性的目标。企业内控制度的出发点应当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最终实现企业有效地控制,使之能够有效、健全、独立的运转。
当前,提高企业素质,营造企业为何是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纵观世界各大企业,凡事世界一流企业都具备现代企业文化精神,托马斯彼得曾指出“一个伟大的组织能够之所以能够长久生存,最主要的是我们称之为信念的那种精神力量,以及这种信念对组织企业成员所具备的感召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依靠公平竞争、质量获得,因而,现代企业精神文明是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引起当前企业管理的注意。
企业文化,或称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职工文化,也称企业职工文化,是与企业文化相对应的文化形态,职工文化以职工为本,是一种素质文化,企业文化以企业为本,是一种管理文化。企业文化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它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企业产品等。其中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这里的价值观不是泛指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文化现象,而是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在从事商品生产与经营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念。就目前的企业文化分析来看,其具有三个方面的突出特征,其一是独特性和继承性。不同的企业其文化具有差异性,而这重文化可以被继承和发展,所以说其具有独特性和继承性。其二是人本性和创新性,企业文化以人为本,对企业整体发生作用,所以说其具有人本性和创新性。其三是创新性。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企业文化会有不同的内容添加,这体现了其创新性。
所谓的企业制度指的是关于企业组织、运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和模式的总称。企业制度体系是企业全体员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须共同遵守的规定和准则的总称,其表现形式或组成包括法律与政策、企业组织结构(部门划分及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说明,专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管理表单等各类规范文件。简单来讲,企业制度指的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企业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经济运行和发展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规程和行动准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建立在现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各种规定、规则和行动规程的统称。在目前的企业管理当中,企业制度发挥这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其为企业的管理提供统一的标准,这样使得企业管理的执行体现了公平和公正。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制度对于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发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了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简言之,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标准化管理和效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
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就目前的具体分析来看,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一)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构成部分。从目前的企业文化和企业关系探讨来看,二者存在的显著关系是企业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上文的企业文化分析中可以看出,企业文化涵盖的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其不仅包括了企业的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还包括了企业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简单来讲就是无论是企业的外在表现还是内在精神,都是企业文化的组成成分。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在具体管理中形成的一种具有约束性的行为制度,是企业文化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与此同时,企业制度还体现着企业的理念和精神,所以说其也是企业内在的具体表现。综合而言,企业管理制度既有制度文化的属性,也具有精神文化的属性,而这两项内容都是在企业文化的范畴中,因此说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管理制度体现企业文化。制度和企业文化的关系还体现在管理制度体现企业文化方面。从企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分析来看,企业管理制度规定了企业整体以及员工个体在工作当中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而在这些规范内容的具体分析中可以发现企业所信奉的价值理念,也可以了解到企业在工作方面的风格以及具体方式,所以说企业管理制度本身能够很好的体现企业的文化。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在管理制度当中对于考勤制度的设计十分的详细,尤其是其中对于迟到守时等方面的规定特别的严格,从这项制度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该企业的文化当中对于守时十分的重视。因为重视时间,所以与时间概念相联系的企业工作效率等同样也是企业的文化核心。简言之,从企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分析中可以发现企业文化的建设核心和重点。(三)制度建设推进企业文化发展。从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管理的具体分析来看,二者的第三层关系是企业制度建设推起了企业的文化发展。从具体的分析来看,企业的管理要实现统一化和标准化,必须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构建的时候,企业文化会渗入其中,换言之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会将企业的文化进行表现,这样,企业可以通过制度将自身的文化更加清晰和准确的进行全面性的表达。同样,在制度建设的时候,可以对企业文化进行发掘,这样更多优秀的文化可以得到继承,企业文化当中的劣质文化可以在继承的过程中进行舍弃。与此同时,企业制度建设还需要对外界环境进行适应,所以在对照外界环境的同时,先进文化的汲取可以丰富企业文化的内容。简言之,企业的制度化发展需要有核心的理念和精神体现,而制度中体现的理念和精神既有企业文化的优秀部分,又有外界的先进文化补充,因此说制度化的建设推动了企业文化的发展。(四)企业文化是企业制度长期实践和坚持的结果积累。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之间的第四层关系是企业文化是企业制度长期坚持和实践的结果积累。从具体的分析来看,企业文化的建设目的是要创造出一种氛围,从而使企业员工达成一种默契和一种预期。对于中小型的企业和公司来讲,默契更容易形成,所以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文化的构建相对简单。对于大公司或者企业来讲,因为企业的部门众多,员工数量较多,所以统一的默契形成相对较为困难,这时候,为了加强企业员工之间的沟通从而形成默契,就需要利用科学合理的制度进行默契维系。在一种制度的坚持下,员工形成了沟通和交流的自然习惯,这时候,不需要制度,员工也能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自我的约束。当出现这样的行为时,制度已经演化成为了一种文化深深的烙印在了员工的心上。简单来讲,不断的制度实践和积累,使得企业的文化越来越丰富,所以说企业文化是制度在实践和坚持之后形成的。
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是企业管理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具体的企业管理中发挥这重要的作用,而要想使得这种作用发挥的更加充分,必须要对其具体的作用进行充分的认识。(一)企业文化的作用就目前的分析来看,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具有两方面的突出作用:第一是企业文化形成的氛围能对企业员工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这种约束会使得企业的管理具有更强的实性。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对于工作环境的重视度比较高,所以在企业文化建设的时候,突出了“无烟”这一条,在不断的文化重视下,无烟成为了企业办公室突出的文化内容。有了该文化的约束,办公室人员自觉的禁止了吸烟行为,使得办公室环境建设的成效突出。第二是企业文化能够让员工产生共同的愿景,这对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帮助巨大。比如某企业的文化内容有“力争上游”,在这条内容的影响下,有了统一的目标认识,而这种认识使员工有了相同的愿景,在具体努力的时候,默契度也有了明显的加强。简言之,企业文化既对员工形成了约束,也使员工的工作充满了动力。(二)企业制度的作用企业制度在企业管理中也有着突出的作用发挥,而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其作用表现也有两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制度提现了企业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企业管理中,将员工的行为规范进行规定,员工的行为超出规范则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任何人不得例外。有了这样的规定,企业的普通员工、管理者在制度面前实现了平等,整个企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得到体现。第二是企业制度使得企业的管理更加的简单。因为企业制度对于具体的行为有统一的规定,所以这在企业管理中,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管理制度便可以取得很好的管理效果,这极大的简化了企业的管理流程,实现了企业管理的效率提升。
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在融合的情况下,其作用发挥会更加的显著,所以系统的讨论二者的融合措施现实意义巨大。(一)对共生单元进行整合。业文化和企业制度要实现有机的融合,首要的措施是进行对共生单元的整合,而就具体的共生单元整合来看,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内容分析:第一是对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的共生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讨论。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二者的联系密切,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存在的差异,所以在二者融合的时候,要对相同的区域进行整理,这样,在二者融合的时候,做好相同区域的一致性建设能够有效避免融合拆分带来的成本消耗增加。第二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共生内容再建。将二者相同的部分单独列出来,利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排列和组合,这样,共生的内容无论是对于制度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能够适用。简言之,对企业制度和企业文化当生单元进行整合,其在二者当中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二)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在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的融合措施中,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就目前的分析来看,创造良好的共生环境主要是提高企业家和员工素质的人文环境。具体的方法有两种:第一是选择符合企业文化的高素质人才。从具体的分析来看,高素质人才在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共生中的作用显著,所以选择这样的人才为企业服务,可以更好的推动企业的发展。第二是用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进行人员的培育。在企业的发展中,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制度培育更多企业所需要的人,并将这些人员留用在企业文化以及制度建设中,这样,共生环境的建设效果会更加的显著。(三)做好二者的互补性分析工作。在上文的分析中了解到,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存在着相同的内容,同时也存在着有差异性的内容。这些差异性的内容对于文化和制度的彼此建设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所以深入的分析互补,可以使得文化和制度的联系性更加的紧密。举个简单的例子,制度建设需要优秀文化的体现,而文化的建设也需要补充优秀的理念和精神,因此制度建设可以吸收文化当中的优秀部分,而文化建设又可以吸收制度当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创新性的内容。做到二者的互补,无论是企业文化建设还是制度建设,效果都会明显的加强。
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因素,做好二者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管理的具体执行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就目前的分析来看,企业文化和企业制度的融合对于推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二者的融合进行分析加强现实意义明显。
[1]钱卓瑛.企业文化与制度管理有效融合探讨——从晟元集团企业文化和制度管理新实践说起[J].现代商贸工业,2014,26(11):27-28.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企业发展,规范其运作,鼓励其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以期所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企业,应当接受创业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企业,不受创业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创业企业适用《外商创业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创业企业,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创业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企业、创业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企业和创业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企业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者对创业企业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企业、创业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创业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其中,对企业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企业签订协议,创业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
第十六条创业企业对单个企业的不得超过创业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创业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企业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企业的运作情况。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五条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十三条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第十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企业存续期间留存的城镇待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从业人员的10%(含10%)。
本条前款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本市城镇居民中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求职证》的人员。
第五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第六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得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并、分立,必须坚持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财产关系,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
第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缴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九条本市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收取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劳动力,不得干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管理服务费不得超过该企业经营收入总额的3%。
第十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依法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市税务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主办单位优化劳动组合精减的富余人员,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机构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安排年度信贷计划时予以统筹安排。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
第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并负责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房和职工住房的基建指标以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控购指标。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可以有偿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年还可以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取不超过15%的税后留利;采取形式的,可以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并承担亏损责任,但不得再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取税后留利。
主办单位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备、工具和厂房等生产资料,采取租赁形式的,可以收取相当于折旧率的租金,每年还可以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取不超过15%的税后留利;采取折价形式的,可以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并承担亏损责任,但不得再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取税后留利;采取折价转让形式的,不得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利润分配,也不得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取税后留利。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用工形式由企业自主确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自行确定分配形式。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效益好的,职工工资水平可以高于主办单位职工工资水平。
第十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文化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未在本市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实施管理。
(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责任人和与其承接施工任务相适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第七条外地施工企业需进*承接施工任务的,应当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四)企业指定的在*常驻责任人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建委收到外地施工企业进*承接施工任务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对准予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由市建委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及其实际施工能力,核定其在*施工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审核准予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治安责任、寄住和健康检查等手续。
符合前款规定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持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者施工合同以及公安、卫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建委申领建设施工企业进*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施工许可证)和向市建管办申领建设施工企业进*施工经营手册(以下简称经营手册)后,方可在*施工。
进*施工的外地施工企业向公安、卫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安、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进*施工许可证、经营手册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不得涂改和转让。
第十一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市建管办核定的在*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
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的,应当向市建管办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建管办办理进*施工许可证年度审验和经营手册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外地施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常驻责任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委办理进*施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施工的,应当向市建委办理进*施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连续6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作终止在*施工,其进*施工许可证由市建委予以注销。
外地施工企业终止在*施工的,市建管办应当将注销其进*施工许可证的情况通知市和区、县各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外地施工企业进*施工,应当按规定向市建委指定的机构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缴纳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建委核定。
第十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在*施工,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社会治安、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外地施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管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进*施工许可证在*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或者转让进*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核定的在*施工经营范围承接施工任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劳动力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每招用和聘用一个劳动力5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五)擅自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建筑劳务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时办理进*施工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或者终止在*施工不按规定办理进*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外地施工企业,市建委可核减其在*施工的经营范围或者暂扣、吊销其进*施工许可证。凡被吊销进*施工许可证的外地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进*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快全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区域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第三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省经贸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商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第五条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负责企业与国内外技术合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进行应用性研究。充分利用企业外的研究开发力量和成熟的技术成果,使企业用最少的投入、最短的周期和最便捷的办法获取新技术和新产品,形成企业在技术和产品上的优势。
第七条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服务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第八条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第九条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等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的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十条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第十一条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研究与发展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参照行业系数分级)。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技术产业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产业不低于1亿元。
第十五条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六条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申请企业向县级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再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上报。经济强县(市、区)申请材料须经各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一条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二十五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当地县级经贸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6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八条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二十九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并反馈相关企业。
第三十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评价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三十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三十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计划。
第三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今后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优秀的技术中心列入省示范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省有关部门每年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十条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列举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第四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类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批准,可集中提取。
第四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盈利企业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直抵扣到应纳税所得额零为止。
第四十三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四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