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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ST顺利(000606):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2-12-07
 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本所接受顺利办的委托,就贵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出具律师核查意见的函》中明确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法

  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本所接受顺利办的委托,就贵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出具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出具律师核查意见的函》中明确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法规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

  二、本所律师已对顺利办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或说明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已经得到顺利办的保证:即顺利办及其业务人员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签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的事实均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助出具律师核查意见的函》中明确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及所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因为对于这些文件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信赖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协议文件、会议资料、承诺文件等具有签字、签章内容的书面文件真实有效,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上述书面文件中签字、签章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附属文件之一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顺利办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问题1: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所涉债权人是否就债务重组行为履行恰当的内部审批程序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程序(如适用),签署相关协议前是否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协议签署方是否有权利代表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列示履行具体程序或获得授权的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并说明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2: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所涉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相关协议时,是否有律师或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鉴证;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是否与相关债权人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各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予以减免的商业合理性,相关事项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有重大遗漏,相关债务重组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问题3:本次债务重组事项所涉15家债权人(合计18笔债权)是否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如是,说明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是否为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并代为行使债权人权力,是否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请将相关债务金额与前期披露的相关债务数据进行核对。

  问题4: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是否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三)查阅《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合同签订、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的规定。

  (四)查阅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文件、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文件。

  (五)取得顺利办、顺利办部分5%以上股东及顺利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函》,并就上述事项进行网络检索。

  (六)取得顺利办、顺利办部分5%以上股东与相关债权人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承诺函》。

  原债权人为霍尔果斯 鹏程创业有限公 司,现债权人为深圳 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

  原债权人为霍尔果斯 鹏程创业有限公 司,现债权人为深圳 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

  马鞍山厚德企业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曾用 名:马鞍山诚信会计 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卡伦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曾用名: 内蒙古卡伦财务咨询 有限公司)

  注:原债权人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在本次债务重组前已通过与现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债权让与了现债权人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原债权人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在本次债务重组前已通过与现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2笔债权让与了现债权人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在本次债务重组前已通过与现债权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3笔债权分别让与了现债权人陈国峰、开云体育 开云官网张建军、王耀宗。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债权人中的法人均出具了股东签字/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债权人中的合伙企业均出具了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相关法人债权人已履行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合伙企业债权人已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内部决议程序,债权人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关于协议签署方是否有权利代表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请列示履行具体程序或获得授权的时间并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由于疫情、答复时间等客观因素影响,本所律师无法取得全部债权人关于协议签署方是否有权代表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证明文件。但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另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代表债权人签署协议的协议签署方均为自然人债权人本人、合伙企业债权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法人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上述主体有权利代表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协议签署方有权利代表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

  3.关于顺利办、顺利办5%以上股东及顺利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6.3.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四)由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本公司/本人与本次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 及《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 的全部债权人及债权人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产 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 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中被认定为上市 公司关联人的情况。

  根据顺利办提供的上述《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本所律师未发现:(1)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存在关联关系;(2)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3)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与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将所持有16.41%股份(计125,630,163股)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按照协议约定委托给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行使。

  根据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与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同意将所持有16.41%股份(计125,630,163股)对应的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股东权利按照协议约定委托给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行使。

  另根据2022年11月16日顺利办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顺利办股东彭聪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份7,8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2%。本次变动后,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股数为106,354,120股,占总股本比例的13.89%。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利办并未向本所律师提供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是否与债权人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说明,本所律师无法就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债权人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发表意见。

  根据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公司就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予以减免的商业合理性说明如下:“公司子公司快马财税、孙公司快马咨询于2017年至2019年在全国收购整合了近百家以代理记账、工商代办、企业咨询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服务公司,与各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盈利补偿协议》《及的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由此产生应付股权转让款等款项。

  为化解快马财税、快马咨询的债务风险,公司管理团队与快马财税、快马咨询涉及债务和解的全部终端资产合伙人进行了多轮接触、洽谈,就债务和解进行了商讨,拟与部分合伙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

  根据公司对管理团队进行访谈,了解到为更快的解决纠纷,尽早收回拖欠的股权转让款项,减少损失,Kaiyun App下载 全站上述债权人与公司达成了相关的债务和解协议。各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予以减免主要是出于为了更快的回收资金、减少损失等方面的考虑,具有商业合理性。”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顺利办的陈述,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予以减免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1)2022年12月5日,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2)2022年12月5日,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根据顺利办的陈述,顺利办将依法披露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的事项。

  另根据顺利办出具的《承诺函》:“本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就本次债务重组事项进行了披露,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顺利办关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公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快马财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马财税”)、孙公司霍尔果斯易桥快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马咨询”)于2017年至2019年因收购终端资产而产生应付股权转让款、应付补偿款等款项,为化解快马财税、快马咨询的债务风险,公司管理团队与快马财税、快马咨询涉及债务和解的全部终端资产合伙人进行了多轮接触、洽谈,就债务和解进行了商讨,拟与部分合伙人达成债务和解,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债务重组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的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市规则》第6.1.2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第6.1.3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另根据《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顺利办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248,504,683.11元,根据顺利办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以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公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上述15家终端资产合伙人(合计18笔债权)涉及应付股权转让款、应付补偿款等款项的债务余额为26,852,086.81元。公司、快马财税、快马咨询拟与相关债权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本次债务和解金额为16,682,055.23元,债务和解后新债务金额为10,170,031.58元。

  上述债务重组交易金合计不高于顺利办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据此,本次债务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22年12月5日,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2)2022年12月5日,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与终端资产合伙人签署债务重组等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的程序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的内容及程序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1.关于15家债权人(合计18笔债权)是否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债权转移的具体情况;相关债权人是否同意转移债权并代为行使债权人权利,是否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

  根据顺利办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务重组15家债权人(合计18笔债权)有3家债权人(合计6笔债权)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3,113,575.78元的债权转让给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上述《股东会决议》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签章。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与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享有的3,113,575.78元债权转让给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经过了双方签字/签章。

  (2)根据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两项合计4,094,426.01元的债权转让给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股东会决议》经过了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享有的两项合计4,094,426.01元债权转让给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经过了双方签字/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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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已 被注销,存续期内同意将 相关债权转移给陈国峰、 张建军、王耀宗

  公司拟与原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事项中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公司与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中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系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已被注销,存续期内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与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达成协议,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享有的3,113,575.78元债权转让给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原债权人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确认同意转移债权,且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相关债务金额与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债务数据核对无误(详见公告:2022-025)。

  (2)公司与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中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系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存续期内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享有的两项合计4,094,426.01元债权转让给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原债权人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确认同意转移债权,且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相关债务金额与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债务数据核对无误(详见公告:2022-025)。

  (3)公司与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中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系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存续期内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与其自然人股东陈国峰、张建军、王耀宗达成协议,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对快马财税享有的三项合计2,361,648.78元债权分别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陈国峰、张建军、王耀宗。原债权人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确认同意转移债权,且为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在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相关债务金额与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债务数据核对无误(详见公告:2022-025)。

  1.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是否不可变更、不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合同一经签署并生效,即对合同签署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签署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的陈述,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存在上述法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债务重组协议签约相对方为签署债务重组协议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合伙人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约方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审议程序,不存在上述法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中并未事先约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条款,不存在合同事先约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存在合同事先约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合同生效后,未经合同签署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合同。

  (一)本次债务重组的相关法人债权人已履行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合伙企业债权人已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内部决议程序,债权人在签署相关协议前已获得有效、充分的授权,相关行为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根据顺利办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本所律师未发现:(1)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存在关联关系;(2)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存在关联关系;(3)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顺利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顺利办并未向本所律师提供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关联关系的说明,本所律师无法就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发表意见。但经本所律师网络检索,未发现债权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关联关系。

  (四)债权人在签署债务重组相关协议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律师或其他独立第三方进行鉴证的情形。

  (五)根据顺利办提供的《承诺函》,债权人与顺利办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债权人与顺利办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Kaiyun App下载 全站顺利办并未向本所律师提供袁品控股(北京)有限公司、顺利办股东彭聪及其一致行动人百达永信有限公司、顺利办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是否与债权人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的说明,本所律师无法就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与债权人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发表意见。

  (六)债权人对相关债权予以减免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七)顺利办关于本次债务重组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八)本次债务重组事项的内容及程序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九)本次债务重组15家债权人(合计18笔债权)中有3家债权人(合计6笔债权)存在债权转移的情形。石家庄易桥聚能财务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与桥西区广银房产经济服务部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霍尔果斯鹏程创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十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以及喀什耀峰创投有限公司与陈国峰、张建军、王耀宗之间的债权转移行为属于相关债权人确认同意转移债权,债权转移行为是债权所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债权进行债务重组。

  (十一)顺利办、快马财税/快马咨询与债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协议不存在合同事先约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亦不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系《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关于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